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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进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刑初162号
案件名称蔡进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进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进君,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理潮,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进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进君及其辩护人潘理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蔡进君在未经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从远大阀门宁波办购买的阀门贴牌假冒成“”商标的阀门,并经叶某介绍销售给温州置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大楼给排水项目的施工方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两次销售标注“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商标的阀门共202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7062元。

经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找到185台标注“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商标的阀门,另有17台暗装在建筑体内。

“”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核定适用商品(第7类),包括阀门(机器零件)、泵,续展注册有限期至2025年3月13日。

被告人蔡进君于2019年8月6日在宁波市鄞州区附近被抓获。

同年8月20日被告人蔡进君赔偿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70万元并取得谅解。

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蔡进君取得温州置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谅解。

经庭审比对,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现场检查提取的被告人蔡进君销售并安装在温州置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大楼给排水项目中阀门上的铭牌上标注的“”商标与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第734733号注册商标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进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黄某、周某、朱某、李某、路某、叶某的证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笔录;

提取的铭牌;

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合作协议书、发货清单、产品鉴定清单、现场清点记录、核对清单、销货单、送货单、台州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收款收据、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据;

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进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进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受害人谅解,愿意认罪认罚,可对被告人蔡进君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蔡进君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进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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