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12号 原告: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曲来生。
被告:青岛乐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乐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海达尔加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