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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新昌县巧英乡东南客土特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1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新昌县巧英乡东南客土特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新昌县巧英乡东南客土特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巧英乡东南客土特产商行,住所地新昌县巧英乡雪头村下雪头117号。

经营者:王其洪。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新昌县巧英乡东南客土特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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