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8号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
被告: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
被告:广州邦太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谭忠香。
被告: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振华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龙丽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邦太日用品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振华购物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涉案公证书项下双方已无任何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