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初46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武义王大路加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王大路村开发大道。
经营者:廖根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如海超市武义王大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