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784执54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布林根市巴登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贝尔特拉姆·坎特兹由瓦。
被执行人:郭海龙,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郴州市。
申请执行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浙0784执54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