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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恒惠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01民初1581号
案件名称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恒惠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恒惠便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1581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恒惠便利超市,住,住所地天津市河**江都路街道江都路**-1际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幸福道江都路交叉口向南60米路东。

经营者:苏建山,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恒惠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因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恒惠便利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素芹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 雪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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