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22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爱云,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爱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