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120号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嘉业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牧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浦外路******iv>法定代表人:冯家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牧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