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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薛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薛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薛冬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4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冬梅,女,1979年12月0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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