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11民初56号原告江苏凯越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3T。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刘占林,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水木年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星汇国际花园南区3幢103号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MA516N619P。
法定代表人杜某1。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水木年华广厦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MA54YRUK36。
投资人杜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越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水木年华眼镜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水木年华广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查询,开庭传票已于2021年1月18日由原告委托代理人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凯越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650元,由原告江苏凯越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