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77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徐婷: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计1万元,承担违约金2000元及本案执行费8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婷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公司履行1万元后,违约金2000元自愿放弃,并向法院申请结案。
现被执行人徐婷已向本案汇入执行费1008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0元(已拨付国库),剩余执行款1万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公司的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