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90号之一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领取诉讼费、案款等。
被告:天元区国强酒业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工业园**动力大楼。
经营者:胡美凤,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国强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