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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执行人潘为勤、被执行人王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06执389号
案件名称与被执行人潘为勤、被执行人王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为勤;王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06执389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潘为勤,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王兵,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个体烟酒店店主,住南京市。

被执行人潘为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王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8)苏0106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

判决内容为:“被告人潘为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王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已执行完毕),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执行措施,划拨潘为勤银行存款43178.23元,划拨王兵银行存款4955.82元,王兵通过银行向本院交纳5000元,将上述款项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王兵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本院予以查封,但不宜处置。

因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53134.05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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