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琼01知民初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园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龙华鑫中玉水暖商行,经营场所: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金盛达建材商城内D区3栋121-122号。
经营者:洪文福,男,其他个人信息不详。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龙华鑫中玉水暖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诉讼费应为50元。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琼审 判 员 李婕审 判 员 赵曼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樊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