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8724号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855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徐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超,浙江留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嘉莉,女,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基公司)诉被告黄嘉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赫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超,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黄嘉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黄嘉莉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淘宝公司删除淘宝网站上被控侵权的商品链接;
2.判令被告黄嘉莉停止在商品名称、标题中使用“FIVEPLUS”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黄嘉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4.判令被告黄嘉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诉讼过程中,因涉案商品已下架,原告自愿放弃第1、2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赫基国际集团旗下的子公司,赫基国际集团于1999年成立,目前拥有多个时尚品牌,包括国内知名女装品牌ochirly、FivePlus、C0VENGARDEN、男装品牌TRENDIAN0等,目前赫基国际集团旗下的销售门店遍布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涵盖直营、特许及加盟等全方位销售渠道。
此外,赫基国际集团积极拓展旗下品牌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业务,以迎合快速发展的消费者需求。
原告作为赫基国际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亦秉承着集团始终坚持的将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其最重要使命,并致力于为消费者打造充满时尚品位与艺术气息的品牌。
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在第25类上注册了第5078445号商标“FIVEPLUS”,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帽、袜、手套等,前述商标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自2019年1月1日起,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将前述商标以独占形式许可原告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同时授予原告对侵害前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行动的权利。
2019年6月,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黄嘉莉在被告淘宝公司淘宝平台上开设“怡佳人高端私人定制”店铺(掌柜ID:衣佳人品牌服饰代购),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上述商标权的服装商品,并在多款商品名称、标题中使用“FIVEPLUS”字样,销售与原告相同的商品,以混淆消费者,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已向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从公证书上可以看出,多款涉案商品累计金额已逾20万元,侵权行为已经十分严重。
原告认为,被告黄嘉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严重违背商业诚信,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发生,给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黄嘉莉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直接参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平台上的商品均由入驻的商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
淘宝公司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或任何帮助侵权行为。
其次,淘宝公司在商家入驻平台时要求必须签署的《服务条款》中已明确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不得发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权利人的权利状况和权利人主张黄嘉莉侵权的信息,且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通知了黄嘉莉,现被诉侵权商品已被删除。
综上,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对淘宝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赫基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
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被告黄嘉莉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结合双方质证意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赫基公司提交的证据4原告纳税证明及品牌介绍打印件、证据5“FIVEPLUS”开店情况和品牌介绍打印件,其中纳税证明与品牌知名度或价值并无直接联系,本院不予确认,开店情况和品牌介绍,系原告自行制作,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7原告2016-2017年度审计报告,与品牌知名度或价值并无直接联系,本院不予确认;
赫基公司提交的其余证据,淘宝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对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078445号“FIVEPLU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内衣、针织服装、裙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至2029年6月13日。
2019年1月1日,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赫基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赫基公司使用,如有其他任何第三方发生商标侵权,赫基公司有权进行商标等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应的政府部门行政投诉、法院起诉以及相应的证据保全等。
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商标到期日。
该商标使用许可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13年-2014年,赫基公司“FIVEPLUS”品牌服饰的销售量总计为7703524件、销售收入220070万元,利润总额100371万元。
2019年6月2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赫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亚超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登录淘宝网(××),在卖家会员名为“衣佳人品牌服饰代购”的淘宝店铺“怡佳人高端私人定制”购买了以下商品:商品名称为“Plusfivejia5+2019新夏卡通刺绣针织短袖猫咪T恤女2ZN2032510”的针织短袖一件,显示已售188件,淘宝价138元,交易成功105,累计评论113;
商品名称为“Plusfivejia5+2019新款夏卡通短袖圆领T恤女猫咪绣花2ZN2022320”的短袖一件,显示已售166件,淘宝价98元,交易成功112,累计评论155;
商品名称为“Plusfivejia5+2019新款夏字母猫头V领宽松中袖连衣裙2ZN2083520”的连衣裙一件,显示已售134件,淘宝价158元,交易成功74,累计评论112;
商品名称为“Plusfiveya5+2019新夏装露背猫咪印花V领中袖衬衫女2ZN2013490”的衬衫一件,显示已售112件,淘宝价158元,交易成功74,累计评论126;
商品名称为“Plusfiveya5+2019夏纯棉刺绣圆领印花宽松短袖T恤女2ZN2023410”的短袖一件,显示已售97件,淘宝价99元,交易成功70,累计评论53;
商品名称为“Plusfivejia5+2019新夏卡通时尚短袖纯棉猫咪T恤女2ZN2022410”的短袖一件,显示已售13件,淘宝价149元,交易成功9,累计评论37。
以上商品合计实付款780元(店铺优惠20元),形成订单编号284783685073078293。
6月25日,公证人员与付亚超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80号滨海大厦接收的运单号为3714151348008的申通快递进行拆包、拍照,封装后交付亚超保管。
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6122号公证书,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
当庭查看原告提交的公证实物,内有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3714151348008)一份,蓝色衬衫、白色短袖针织衫、红色中袖连衣裙、蓝色短袖T恤、米白色短袖T恤、纯白色短袖T恤各一件。
该些服装的包装袋上均标注了“YIJIAREN怡佳人(上下排列)”标识。
在纯白色T恤的领口背面、米白色T恤的吊牌上、蓝色T恤领口及领口背面、蓝色衬衫左胸口袋图案下方均标注“FIVEPLUS”标识。
其余服装商品上未体现“FIVEPLUS”,仅在吊牌上标注了“YIJIAREN怡佳人(上下排列)”标识。
另,利用法庭电脑登录淘宝网,查找到上述订单,显示的物流信息与公证实物内快递单载明的信息一致。
另认定,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为“衣佳人品牌服饰代购”的淘宝店铺“怡佳人高端私人定制”由黄嘉莉注册经营。
天猫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于2019年10月底前均已删除。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维权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赫基公司系第5078445号“FIVEPLUS”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赫基公司主张黄嘉莉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在商品名称中使用“PLUSFIVE”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服装在商品名称中使用“PLUSFIVE”,部分商品在商品本身或其吊牌上使用“FIVEPLUS”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中,“PLUSFIVE”与赫基公司第5078445号“FIVEPLUS”商标构成词组的英文单词相同,仅系单词顺序相反,整体构成近似商标;
“FIVEPLUS”与第5078445号“FIVEPLUS”商标完全相同,且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构成相同商品,赫基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在商品本身或其吊牌上使用“FIVEPLUS”标识的该些商品为未经赫基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赫基公司第50784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赫基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黄嘉莉在涉案商品名称中使用“PLUSFIVE”标识的行为,属于未经赫基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侵犯赫基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黄嘉莉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赫基公司主张黄嘉莉是涉案商品的生产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赫基公司同时主张黄嘉莉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该行为本院已经认定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故赫基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赫基公司主张按黄嘉莉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但未提供充分依据,本案中赫基公司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亦难以确定,故本院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赫基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侵权商品的销量及价格;
2.涉案品牌服饰在2013-2014年的销量较大;
3.赫基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购买费780元及律师费若干。
故本院酌定赔偿额为55000元(含合理费用)。
赫基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5000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59元,由被告黄嘉莉负担2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