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661号 原告:王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王磊之姐。
被告:临沂金必烁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前十街交汇小商品城31号楼1077号。
法定代表人:贾翰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贾翰峰,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王磊与被告临沂金必烁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贾翰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磊当庭提出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8日,原告王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原告王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