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开发区顾家新中源陶瓷专属代理店。
经营场所:临清市开发区顾家商业中心5号楼106-110号的“新中源陶瓷”店铺。
经营者:李焕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开发区顾家新中源陶瓷专属代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