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352号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隆丰镇壹华副食店、夏小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州市隆丰镇壹华副食店(经营者夏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川01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彭州市隆丰镇壹华副食店(经营者夏小军)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交纳案款525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20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扣收本案执行费50.00元上交国库。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