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277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海伦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李建晴,女,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海伦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