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92号原告:赵寄崎,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航宇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义乌国际商贸城26街2楼22145-22149号。
经营者:李邵忠,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赵寄崎与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航宇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赵寄崎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赵寄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寄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寄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