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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井桂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井桂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井桂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民初107号原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桂松(淘宝网店铺“山东机房建设”业主),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井桂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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