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86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神户市中央区港岛中町七丁目1番1。
法定代表人:尾山基,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李娜,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安福电商城26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麻胜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与被执行人李娜、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李娜赔偿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公告费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8元;
2、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第623187号、第163465号、第706194号、第5875800号、第58757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库存,赔偿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3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7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娜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案关于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秋云作出拘留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莆田市阿斯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