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1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白沙路唛迪哆哆服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慈甬路19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CHG5R00。
经营者:李铁军,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慈溪市白沙路唛迪哆哆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