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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慈溪市白沙路唛迪哆哆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410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慈溪市白沙路唛迪哆哆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慈溪市白沙路唛迪哆哆服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1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白沙路唛迪哆哆服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慈甬路19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CHG5R00。

经营者:李铁军,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慈溪市白沙路唛迪哆哆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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