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92执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渝北区茂君酒水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腾芳大道2号汇祥好莱坞8、9号楼商业裙房1-商业网点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NYGT04。
经营者:陶茂君。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渝北区茂君酒水经营部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渝北区茂君酒水经营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标的款30000元、诉讼费10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渝北区茂君酒水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传统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渝北区茂君酒水经营部经营者限制高消费。
2020年3月1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3月12日,被执行人渝北区茂君酒水经营部尚欠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30000元、诉讼费10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192执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