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2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雷军。
×××82Q法定代表人: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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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鑫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樟亿路3号二单元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久沐。
×××716法定代表人:王久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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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久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77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