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50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珺霞,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滨江区立娥鞋店,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8MA2AD28U2M。
代表人:陈娥花。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滨江区立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