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刑更166号罪犯王均,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
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黔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20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均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行政奖励审批表、考核周期统计表、“三课”教育成绩通知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为此,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对其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85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