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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诉人泉州布拉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辖终107号
案件名称2上诉人泉州布拉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布拉欧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布拉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鹤山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谭荣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上诉人泉州布拉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布拉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2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布拉欧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作为一个依法注册的单位公司,经过网络咨询并查询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公司的起诉,应该在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上诉人公司注册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该区域属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案件应当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错误。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因原审被告苏宁易购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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