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英全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6号1幢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8XM44L。
法定代表人:霍大英,职务不详。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英全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