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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等与天山区青年路一号桥自助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新01民初590之一号
案件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等与天山区青年路一号桥自助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天山区青年路一号桥自助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初590之一号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7号新疆大厦二层202号。

经营者:戈兆宾,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王立新,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坤,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天山区青年路一号桥自助火锅店,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70号。

经营者:李小刚,该火锅店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经营者:戈兆宾,以下简称: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与被告天山区青年路一号桥自助火锅店(经营者:李小刚,以下简称:青年路一号桥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款项294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卫星路店、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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