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52号 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龙圣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008号天秀湾花园综合楼401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涛涛。
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龙圣乐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功学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