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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曲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执1109号
案件名称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曲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曲森娱乐有限公司;单雨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曲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5楼501-502。

法定代表人:朱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单雨萌,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曲森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曲森娱乐有限公司、单雨萌侵害商标权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津0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3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之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执行过程中,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发审判员 殷 焱审判员 王再兴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军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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