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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口市黄城永和豆浆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执53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口市黄城永和豆浆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口市黄城永和豆浆连锁店;姜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92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口市黄城永和豆浆连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龙口市,注册号:370681600307075。

经营者:姜文。

被执行人:姜文,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龙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黄城永和豆浆连锁店、姜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日向龙口市黄城永和豆浆连锁店、姜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黄城永和豆浆连锁店、姜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龙口市黄城永和豆浆连锁店、姜文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龙口市黄城永和豆浆连锁店、姜文银行存款1124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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