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434号 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广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福泽华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0层10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华。
被告:杨吉祥,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福泽华翼家具有限公司、杨吉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