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褔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被告:台儿庄区林桥万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康泰路近长安路。
经营者:万慧,女,汉族,1964年2月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儿庄区林桥万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