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BUHLER AG(中文名称为布勒公司又名布勒有限公司)与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翠云、汤永辉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执220号之二
案件名称BUHLER AG(中文名称为布勒公司又名布勒有限公司)与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翠云、汤永辉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布勒有限公司;安徽思莫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翠云;汤永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执2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布勒有限公司(BUHLERAG),住所地瑞士联邦乌兹维尔市Gupfenstrasse大街**。

法定代表人:卡尔文•葛礼德(CalvinGrieder),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戈,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梦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思莫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泰路****。

法定代表人:刘士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翠云,女,汉族,1971年6月1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股东)。

被执行人:汤永辉,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布勒有限公司(BUHLERAG)与安徽思莫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莫特公司,原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布勒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一、合肥布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布勒有限公司第1243466号“”商标、第1658179号“布勒”文字商标、第1641843号“布勒”文字商标、第4206456号“布勒”文字商标、第4206457号“布勒”文字商标、第5616835号“布勒”文字商标、第5697792号“BULE”字母商标、第5697791号“BULE”字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合肥布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布勒”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三、合肥布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hfbule.com”域名;

四、合肥布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布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含布勒有限公司为制止合肥布勒公司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计132267元);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合肥布勒公司负担。

因合肥布勒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布勒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及有关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布勒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仅冻结了其名下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长丰北城支行的银行账户×××33、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长丰双凤支行的银行账户×××62、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3405********_1,前述账户均无余额,冻结期限均至2021年12月4日止。

2021年11月25日,合肥布勒公司更名为思莫特公司。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财产查询情况,其对此无异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思莫特公司新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思莫特公司股东刘翠云、汤永辉为本案被执行人以及冻结刘翠云、汤永辉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要求刘翠云、汤永辉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3007350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苏04执异3号执行裁定,追加思莫特公司股东刘翠云、汤永辉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作出(2020)苏04执22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刘翠云、汤永辉银行存款3007500元(其中,刘翠云在3007350元范围内、汤永辉在2400000元范围内)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同日,本院通过委托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南京市两地法院查询刘翠云、汤永辉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仅查询到汤永辉名下座落于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的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宁六不动产权第xx号】。

本院对此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止。

2021年2月3日,本院冻结刘翠云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延安××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21700.70元,账号为4301********,冻结期限一年。

2021年1月27日,刘翠云、汤永辉不服本院(2021)苏04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案号为本院(2021)苏04民初23号】。

因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故本案查封、冻结的刘翠云、汤永辉财产暂不能处置。

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

2021年2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措施,其对本案的执行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思莫特公司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思莫特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刘翠云、汤永辉的财产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思莫特公司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思莫特公司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刘翠云、汤永辉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思莫特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