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101刑初45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丁某某明知系假冒“CELINE”“CHANEL”等注册商标眼镜的情况下,仍低价大量购入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眼镜商品在本市轨交二号线科技馆站的上海亚太新阳服饰礼品市场D2-37号商铺内予以销售。
201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发现上述商铺内有销售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同日,经公安机关搜查,在该店铺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假冒“CELINE”“CHANEL”等注册商标的眼镜216副,后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归案。
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侵权眼镜中有63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均有对应的正品型号;
均系在我国相关主管机关注册的商标,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对该63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被侵权产品市场(零售)中间价格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57,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搜查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件和视频资料,《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公证书》《鉴定书》及“价格证明”,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丁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现有证据证明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进货价格和标价,也无相关销售账册等证据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产品所作出的价格鉴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战资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必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