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809号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住所地瑞士联邦楚格CH-6300巴赫大街88号(Baarerstrasse88,CH-6300ZUG,Switzerland)。
代表人:PaoloFontanelli,该公司董事。
代表人:SebastianKlever,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凤德,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王顶堤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鲲,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与被告张凤德、被告天津王顶堤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丽思控股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