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86号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爵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稠山二区36幢2单元203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济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诉被告义乌市爵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