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49号 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蹈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楼****。
法定代表人:孟庆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杭州蹈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林伟斌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斌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林伟斌预交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