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64号 原告:陈明日,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继东,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
被告:永康市卡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溪镇上塘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明日与被告周继东、永康市卡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周继东、永康市卡尚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明日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明日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明日负担。
原告陈明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