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75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潮通手机专卖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八卦八街鹏基商业街14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1504915J。
经营者:郑永群。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潮通手机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