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28号 原告:苏州市润丽友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苏埭公路166号佰尚商务广场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313755770H。
法定代表人:杨子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卉、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森议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上院3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E53W45G。
经营者:王森(曾用名:王猛),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义乌市正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上院30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BHKT4P。
法定代表人:王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苏州市润丽友日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森议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正直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润丽友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润丽友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