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19号 原告: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光村。
法定代表人:唐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3号1号楼201室(上城区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姚必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