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荣欣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石陈村。
法定代表人:金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首智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工业区(乐清市五金工具二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清市荣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欣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清市首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智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1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荣欣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荣欣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清市荣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