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4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陵区创宇通讯服务部,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苏果超市(运河西路238号)。
经营者:时明龙。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陵区创宇通讯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0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3月16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陵区创宇通讯服务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