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09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伟煌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丽庭居A栋01铺之一。
经营者:张伟培。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伟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向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