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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民初321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321号之一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与东和路交汇处蓝郡左岸花园101(201号铺).202(301号铺)。

法定代表人:郑春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蓉,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中山园区)科创大道9号D6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祝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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