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22号 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80581967J,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丽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优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54504458G,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联兴路23号厂区4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朱中良,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优象文化(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U7E7Y,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11-13号富都大厦六层614。
法定代表人:肖雄亮,总经理。
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优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优象文化(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0000元(壹万元整)”。
2020年2月20日,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担。